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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会

      中国智慧教育工作委员会是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国科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工程院等全国重点科研院校、科研单位和众多著名教育家、科学家等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共同发起、经国务院批准、民政部核准登记、由教育部主管的全国性一级社团组织,是我国智慧工程理论研究和应用研究领域的最高学术团体。

成立背景

       历经十年的筹备和实践,在取得了丰硕的科研成果和优异的社会业绩的基础上,2005年9月6日,民政部正式以民函[2005]223号文批复同意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筹备成立。2005年11月18日在北京京西宾馆召开了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成立大会。在此前后,党和国家领导人分别以批示、题词、贺词等方式予 以本会亲切的关怀和支持。王光英、万国权、雷洁琼、程思远、李德生等同志以及张全景、徐冠华、刘恕等有关部委领导,也对研究会的成立给予支持和勉励,并寄予厚望。

宗旨和使命

      宗旨:研究智慧科学,培育智慧人才,提高中华民族的智慧水平和创新能力,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使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以中华民族乃至整个人类的认识主、客观世界的人文、科技知识和智慧积累为基础,促进我国社会经济的和谐发展。采集、整理、研究、传承古今中外一切优秀智慧,揭示智慧规律,创立智慧科学,普及智慧知识,实施智慧工程,培育智慧人才,开发智慧经济,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而努力。

定位和价值

       研究会是政府部门、科研院校、企业、媒体和社会运用智慧创造文明、传播文明的桥梁和纽带,是智慧经济和创意产业的领航者。她兼具研究会和协会的双重功能,既有科研的任务,又有应用推广。因此,智慧工程是一项长期的、跨学科学界的、作用于社会各层面的大型系统工程。   

       智慧通过产生物质产品和产业来创造物质文明,通过产生精神产品和产业来创造精神文明。揭示和聚合人类智慧是为了服务于智慧人才的培养,服务于社会的和谐、进步和发展,服务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艺术、道德、法制等一切有益的事业。

    智慧已经创造了已有的文明,还将创造未来的文明,通过研究会的系统研究、努力探索和勤奋工作,智慧将最终为促进人类社会的健康、繁荣和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和谐世界做出贡献。 

 业务范围

    包括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刊物编辑、业务培训、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工作任务

一、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开展以创新人才培养为核心的教育和科研工作。实施智慧教育,即大成智慧学、大成智慧工程、大成智慧教育。 

二、社会工作和社会服务。开展教育、培训、论坛、策划服务等项业务,为社会各领域提供智慧服务,使之走上科学智慧的发展道路。

三、为国家战略发展提供智慧方略。为中央和各级政府提供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智库服务,重点是国家经济建设和发展的方略,并继续承担国家和各级政府委托的科研项目。具体工作内容:组织调研评估,开展课题研究;开展智慧教育,培育杰出人才;发展会员,建立会员库;组建专家团队,建立专家库;开展科教活动,提高青少年创新意识;开展国际交流,促进教育和科技人才往来;编辑、出版智慧研究刊物、著作;制作智慧类节目;条件成熟时,筹办中国智慧学校、中国智慧基金会等。

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中文名称:中国智慧教育工作委员会

英文名称:China Smart Education Working Committee

英文简称:CW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全国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等单位从事科教研究、实践和交流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以推进我国科教兴国战略为宗旨,致力于培养高素质优秀人才群体、提高国民综合素质。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党的建设

本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强化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教育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推进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探索素质教育的途径和方法,促进教育和科学知识的普及;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教育科研项目;

(三)开展民间国际人文、科技、教育交流活动,促进学术团体的交往与合作;

(四)传承中外古今有广泛影响力,有先进思想和智慧的理论家、思想家、教育家等著名厚德人物,以增进民族荣誉感和凝聚力,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和文明进步服务;

(五)开展以提升智慧创新能力为核心内容的培训工作;

(六)介绍、宣传国内外先进科技知识、学术研究成果和前瞻性、前沿性的先进教育理论,出版相关论文、论著、及优秀智慧创新成果;

(七)办好会刊和网站,为推广社会先进教育服务;

(八)与本会宗旨相符和相关的其他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

(一) 个人会员

具有专业特长或实践经验,有志于促进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的教育、科技、文化、艺术工作者和社会知名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二) 单位会员

热衷于我国教育事业,并愿意参加研究会有关活动的科研、教学等企、事业单位及社会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科技和教育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四) 能为本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定;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 决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